2026年法考客观题结束,请看题!
苏某心情不好,在五楼喝酒,楼下为步行道,苏某便将酒瓶扔下楼,未砸中人。随后,有人下楼查看,又将酒瓶瞄准查看的人扔下去,砸中那人的头,致人当场死亡。苏某构成什么罪?(回忆版)
A、寻衅滋事罪
B、故意杀人罪
C、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高空抛物罪
我的分析答案选择C。理由是:第一,苏某主观上没有想杀下楼查看的人的故意,那故意杀人罪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人。第二,苏某两次扔酒瓶的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苏某第二次扔酒瓶的行为 是否能预见一定能砸中那个人? 题目没有交代 题目也没有交代 主观上 他想杀那个人 他只是看见那个人 那么 扔瓶子下去 这个行为 我觉得是针对不特定的人 并且瓶子从高空下去 对其他不特定人也具有危害性 他并不能控制瓶子的走向 也不能控制瓶子一定能砸中那个人。
因此 我的观点是 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看官方公布为准,但现在的题官方不会公布了,哈哈哈)
各位朋友,请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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