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镇雄殡葬政策!
一、我县的火化政策是什么?
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在实行火葬的地区,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公民在火化区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当尊重;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我县执行的是四个“一律”火化政策:第一个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式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驻镇部队官兵、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一律火化;第二个是无名、无主尸体,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死亡后一律火化;第三个是非正常死亡人员一律火化;第四个是火葬区范围内死亡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的一律火化。
在殡葬管理条例中提到的“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当尊重”是指哪些少数民族呢?
1999年6月民政部 国家民委 卫生部《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民事〔1999〕17号文件规定,“在火葬区,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不要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二、我县的火葬区是哪些?
根据《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并公布昭通市火化区调整方案的请示》(昭政请〔2018〕80号)和《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昭通市火葬区划定的通知》(云民事〔2019〕10号)文件精神,镇雄自2020年起,火葬区调整为乌峰街道、南台街道、旧府街道、中屯镇、泼机镇、以勒镇、塘房镇、赤水源镇、芒部镇、牛场镇、五德镇、场坝镇、尖山乡、林口乡(林口村、干秋村、风岩村),共覆盖14个乡镇(街道)。
三、为什么要实行集中安葬管理?
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依法实施生态安葬的区域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号)文件规定,在火葬区,依法推行遗体火化、骨灰进公墓安葬,不得将遗体土葬或将遗体火化后骨灰装棺再葬,倡导选择节地型墓位、立体安葬和植树、植花、植草、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应在公墓或规定区域集中安葬,不得散埋乱葬,严禁建大墓、豪华墓、活人墓,引导群众逐步减少水泥、石材等硬质材料建坟,提倡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等,鼓励土葬改革区群众自愿火化、集中安葬,着力解决散埋乱葬的问题。
安葬设施标准。骨灰墓穴单墓占地面积不大于0.5㎡,双墓不大于0.8㎡,土葬改革区遗体墓位占地面积单墓不大于4㎡,双墓不大于6㎡,深埋不留坟头的节地生态安葬墓穴离地面距离不低于1.5米。墓碑高度不大于0.8m,宽度不大于0.6m。骨灰安放格位单位建筑面积不大于0.25平方米/格。
四、惠民殡葬政策有哪些?
遗体火化减免。除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等享受抚恤、丧葬补助的人员外,遗体接运、遗体火化、遗体寄存3天、骨灰寄存1年、可降解骨灰盒1个、尸袋1个费用由政府承担。
特殊困难群体安葬补助。具有本县户籍且死亡当月属特困供养对象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居民,遗体火化后骨灰安葬至公墓或村组集中安葬点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安葬补助。
节地生态奖补。具有本县户籍居民死亡火化后,一次性办理骨灰寄存20年的,全额补助寄存费用。具有本县户籍居民死亡火化后,骨灰在县域内公墓、村组集中安葬点采取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集中撒葬等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的,一次性奖补1000元。具有本县户籍的土葬改革区居民死亡后,在县域内公墓、村组集中安葬点对遗体实行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安葬的,一次性奖补1000元。
其它奖补。具有本县户籍的土葬改革区居民(不含已享受抚恤丧葬补助的人员)死亡后自愿火化,并将骨灰安葬(放)至公墓村组集中安葬点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五、殡葬用品市场监管
(一)制造、销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向火葬区销售棺材或者土葬用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殡葬用品店售卖“人民币”版冥币的,依照人民币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三)打碑造墓场所不得生产超标准墓穴。
(四)殡葬服务机构、销售丧葬用品的经营主体以及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五)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服务,由殡仪馆专门负责提供。违反本条例规定接运、存放、火化遗体: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视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情况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三墓整治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号)文件精神,要切实履行政府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在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基础上,对“三沿六区(铁路沿线、公路沿线、河道沿岸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区、开发区、坝区)的大墓、豪华墓、活人墓,采取植树遮蔽一批、生态改造一批、搬迁拆除一批等方式进行综合整治。活人墓要坚决拆除。
七、民间丧葬从业人员监管
一是未按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不得擅自从事殡葬相关服务;二是在服务前向丧属清晰告知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三是未取得相关资质不得擅自从事遗体沐浴、更衣、防腐等涉及遗体的服务;四是文明节俭治丧,不得诱导群众大操大办,自觉抵制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和扰民治丧行为,积极宣传移风易俗,引导群众树立文明殡葬理念;不提供违背公序良俗的殡葬服务或相关用品,治丧时间严格控制在5天以内;五是不得以“丧事习俗”为由,强行要求家属购买大量封建迷信用品或进行铺张浪费的仪式;六是为了丧属及送行人员安全,开展选吉日相关服务过程中,所选定的吉时应安排在白天。
八、村干部领办丧事
村(社区)干部负责带领操办群众丧葬事务,倡导丧事简办,遵守国家殡葬管理相关规定。
九、集中治丧
落实党员干部带头,严禁在小区、广场、街面等公共场所搭建灵棚、治丧游丧。
来源:镇雄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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