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参与电诈怎么认定?胁从犯的标准跟你想的不一样
“我是被骗去的”“我是被逼的”——这是跨境电诈案件中听到最多的话。
很多家属认为,只要是被胁迫参与的,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但法律上,胁从犯的认定标准比想象的严格得多。
今天给老乡们讲清楚,胁从犯的认定到底什么标准。
⚠️什么是胁从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但“被胁迫”在法律上的认定非常严格。
⚠️胁从犯认定的三个关键
第一,胁迫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胁从犯的“胁迫”无需达到完全丧失意志自由的程度,但必须达到足以影响行为人意志自由的程度。仅仅是“被高薪诱惑”“被朋友带去”,不构成胁从犯。
第二,被胁迫后是否积极主动实施犯罪。 如果被胁迫后又积极主动实施犯罪的,一般不认定为胁从犯。真正的胁从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状态。
第三,是否能够与外界保持自由联络。 能够与外界保持自由联络的,一般不认定为胁从犯。
⚠️家属最容易产生的三个误解
误解一:以为“被骗去”就是胁从犯。 被骗去和被迫参与是两回事。被骗去只是出境方式被动,不代表参与犯罪是被动的。胁从犯要求的是在犯罪过程中意志被压制。
误解二:以为“在窝点被控制”就是胁从犯。 电诈窝点对人员的管理控制,属于犯罪集团内部的纪律约束,不一定构成胁从犯的“胁迫”。
误解三:以为“第一次是被迫的”就一直是胁从犯。 即使第一次是被胁迫参与,但如果后来积极主动参与,就不再是胁从犯。
📌记住
胁从犯的认定远比想象的严格。不是所有“被逼的”都能认定为胁从犯。涉案后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由律师判断是否符合胁从犯的认定条件。
遇到这种事拿不准的,欢迎打电话来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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