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全域划为禁猎区,这些行为涉嫌违法!
来源:镇雄县人民政府网站
镇雄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镇雄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全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与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决定划定镇雄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镇雄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禁猎区域内实行常年禁猎,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活动。
三、禁用捕猎工具。禁止使用军用武器、电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粘网、地枪、地弓、排铳、弓弩、弹弓、猎枪、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土枪、土铳、毒药、爆炸物、地笼、铁夹、钢丝套等各种猎捕械具。
四、禁用捕猎方法。禁止使用无人机以及在夜间使用无人机挂载热成像仪设备搜索、追踪野生动物,并从空中投放坠箭等锐利工具杀害野生动物的狩猎方法,禁止使用机动车追赶、歼灭性围猎、夜间照明行猎、火攻、烟熏、掏窑、挖洞、捣巢、网捕、捡蛋、电击电捕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和生物安全的方法,以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狩猎活动。
五、法律责任。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限期进行猎捕。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义务,发现非法猎捕、杀害、买卖、贩运、走私、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对举报者信息严格保密。
监督举报电话:
镇雄县林业和草原局:0870-3182882;
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70-3130315;
镇雄县公安局环境资源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0870-312327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9月8日发布的《镇雄县林业局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同时废止,施行过程中因法律法规修改调整而发生变化的另行发布调整通告。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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