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转发某公众号的一个帖子,相信是非自有公论!
巧家检察院公诉人可以无视最高检的法律规定和行为规范
原创 郎啟智 郎啟智 郎启智 2026年7月16日 19:32 云南 听全文 在小说阅读器读本章 去阅读 在小说阅读器中沉浸阅读
今天下午在巧家法院旁听一位朋友滥用职权案,巧家检察院熊副检察长在出庭公诉时,因为被告认为公诉人在出庭中有三份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未出示,而公诉人熊副检察长先说他一并在书证中也出示。后被告人表示没有看见过,并且强调既然是证据,就应该拿出来看。还说熊副检察长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七条第一款:隐瞒、歪曲事实,违规采信或者不采信关键证据,错误适用法律的应承担司法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第三条: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和罪轻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第五条规定: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一般应当全面详细举证质证。
审判长要求公诉人对此回应,熊副检察长则在法庭上表示,他出示证据是按检察院刑诉规则来出示证据的,最高检的文件不是法律规定,不是规范性文件,只能作个参考
。其意思是这些条例、规范和工作指引没有法律效力,他可以不遵守。
那么从上述的条例和行为规范及工作指引很明显的看出,就是由于公诉人在出庭公诉行为中有不规范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才出台了条例,以便于追究其不按照相关规定公诉的司法责任。而规范则是指引公诉人在公诉中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而工作指引则是对公诉工作的指导。作为一个公诉人如此说出这样一种不讲政治规矩,不遵守法律规定的话,一是体现出了该公诉人的法律素质,二也看出了公诉人对法律和一个最高上级政策的漠视,从这也可以显现出这样公诉彰显的公平正义让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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