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失信“老赖”,镇雄法院第2例拒执罪落锤!
来源:镇雄县人民法院
虚假和解、骗取解封、抵押贷款后转移财产--一名失信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在镇雄法院的执行利剑前彻底破碎。11月26日,镇雄法院依法审结并当庭宣判年内第二例拒不执行裁定罪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3年11月,张某与李某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在诉前达成协议,并于同年12月经法院司法确认。协议明确:李某应偿还张某本息共计32万元,并制定了具体的还款计划,若有任何一期未履行,张某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然而,这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却被李某视作一纸空文。
2024年6月,因李某逾期未还款,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李某名下位于镇雄县某小区的房产。李某谎称,若解封该房产,将以抵押贷款方式履行还款义务。张某信以为真,与其重新约定还款计划并申请解封。然而期限届满,李某仍未履行,法院随即再次查封该房产。同年12月26日,李某再次承诺,一旦解封将立即办理抵押贷款并履行义务。基于双方合意,法院二次解封该房产。而李某的真实意图彻底暴露--同年12月27日,他将该房产抵押贷款的50万元以现金方式提取并作他用,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2025年11月11日,该案恢复执行。至此,李某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在掌握其拒执线索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在法律的威慑下,直至庭审前,李某才与张某重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场偿还3万元,并就剩余款项制定分期履行方案。法庭综合其假意和解、骗取解封、恶意转移资金、拒不执行生效裁定的犯罪事实,遂作出前述判决。
“诚实守信是为人之本,遵纪守法是立身之道!”生效法律文书绝不是“一纸空文”,切勿心存侥幸,任何藐视法律尊严、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再次提醒被执行人,下列行为切勿触碰:
签订虚假和解协议,骗取法院解除财产查封后逃避执行;
转移、隐匿资金(如贷款后大额取现)、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隐瞒真实收入来源等。
【法条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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