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来源:镇雄警方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镇雄县公安局现就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须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驾乘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安全头盔是意外发生时保护头部、降低伤亡风险的关键防护装备。请自觉佩戴,系牢安全扣,做到“戴盔出行,安全常在”。
二、严禁非法加装或改装电动自行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购买车辆时应当选购符合国家标准、已列入工信部产品公告的车型,并及时到车管部门落户上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已登记结构、构造或特征。加装雨棚、遮阳伞等装置,会严重破坏车辆平衡,扩大盲区,极易引发刮擦、侧翻等事故,若有加装或改装的,于2025年11月20日前自行拆除,恢复原状。同时责令所有摩托车、电动车销售点、维修点,严禁对所有车辆进行改装改型。
三、严格遵守通行规则,规范行驶,拒绝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原则,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逆向行驶、闯红灯、超速行驶、违法载人、抢行、越位等灯等行为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仅扰乱秩序,更是导致恶性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请务必遵守法侓法规、依照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依次有序文明出行。
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营造。请广大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摒弃交通陋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执法,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整治。
特此通告
镇雄县公安局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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