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法院食品领域发出首份“从业禁止令”!
来源:镇雄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食”刻守护舌尖上的安全——镇雄县人民法院食品领域发出首份“从业禁止令”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并禁止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白酒生产、销售活动。公诉机关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调解,李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31790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被告人李某某在镇雄县赤水源镇做白酒销售。李某某在经营期间,从方某某处购买食用酒精后与纯净水按1:1的比例勾兑后充当纯包谷酒对外销售。经鉴定,李某某勾兑的“包谷酒”,其香气、口味、风格、总酸、总酯不符合标准要求。
被告人李某某以食用酒精和纯净水进行勾兑后冒充纯包谷酒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考虑到李某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自愿交纳罚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的从轻、从宽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镇雄法院始终守护民生安全底线,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零容忍”,筑牢食品安全的司法“防火墙”。镇雄法院在坚持立足审判职能,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同时,积极落实能动司法审判理念,对涉食品安全犯罪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贯彻落实刑事案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维护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